6月18日上午,密山市法院连珠山人民法庭,接待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孙某要求被告王某赔偿其损伤造成的经济损失2000余元。
审判人员接到此案后,认真审查了相关材料,对此案即时予以立案受理。经询问得知,2014年5月份,孙某与王某因排水问题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撕打,致使孙某受伤住院4天,共花去医药费990余元。发生纠纷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孙某因此来到法庭,要求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审判人员将王某传到法庭进行调解,办案人员向他们讲明邻居之间要和睦相处,发生纠纷应妥善处理,不能感情用事武力解决。双方均是同村村民,不能因为此事伤了和气继而不相往来的道理。经过近1小时的调解工作,使双方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明白了远亲不如近邻的真正含义。
孙某表示自己也有过错,也不能因为此事多向王某要钱,只要王某有个意思表示就行了。王某也同意赔偿损失,并表示歉意。最终,王某当庭一次性赔付孙某1100元,孙某撤回了起诉。一起邻里纠纷案件,一小时就得到了及时化解。不仅邻居之间矛盾纠纷及时解决了,也真正体现了“人民法官为人民”宗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