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人民调解工作初见成效

发布时间:2012-11-26 13:48:29


    一是试行双向联络机制

    为了更好地利用现有各乡镇、街道司法所及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资源,各基层法院对司法所的每名司法助理员的姓名、住址、联系电话和基本的社会关系等,都建立了详细的档案。同时,还尝试采取双向联络制的方式,搭建人民调解与司法指导之间的平台,即在辖区内的每个司法所或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一名联络员和法院内部设立若干联络员,负责传达最新的法律知识、审判工作发展态势和召集一些活动。通过双向联络制的建立,打造出一个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网络体系。

    二是建立人民调解联络网点

    我市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在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前沿阵地作用,坚持“面向农村、面向群众、面向基层”的要求,使矛盾纠纷解决在田间地头,村镇当地。加强诉前调解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对接,主动与乡、镇基层调解组织联系,使大量的民事纠纷得到了处理,审结率和调解率均达到100%。

    三是积极拓展行政调解新渠道

    建立基层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联系机制,以便由双方共同研究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具体解决办法。同时还要建立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案件情况的告知制度。如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做出裁判的,将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告知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四是做好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

    我市法院有计划地对广大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工作,对人民调解员答疑解惑提供法律咨询。采取“以案带案”、“观摩调解”等方式定期对人民调解员开展培训,内容侧重于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理解的法律问题等,并把培训的重点放在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常用的法律法规,以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

    五是依法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针对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案件,我院依法进行严格审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审理,坚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依照该规定,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民事案件时,对双方自愿达成的,符合有效要件的协议确认其法律效力,继而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做出裁判,赋予其强制执行力。其次,对于因发现人民调解组织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人民法院要予以变更、撤销或者确认其无效。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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