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的 (2013)鸡冠执字第23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谢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鸡冠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谢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谢某某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谢某某在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个人名下有车辆,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有的维拉克斯吉普车一辆,车牌号G66D60号车籍档案,但是该车辆一直未找到。在查封期间,鸡冠区法院执行员多次给被执行人谢某某打过电话,通知被执行人谢某某到法院处理该案件,但被执行人拒不到法院解决,而且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4年8月,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谢某某的车辆线索,发现该车在我市辖区虎林市境内,停靠在一处汽车维修厂维修,随即申请执行人冯某某向鸡冠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报警。2014年8月21日,鸡冠区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人报警后,因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正在200公里外的虎林市境内,为快速处置,鸡冠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向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报告请求虎林法院配合协助扣押车辆。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虎林市法院执行局下达了协助执行命令,虎林市法院接到中院协助令后,立即抽调3名得力干警配合鸡冠区法院干警,在虎林市一处维修厂将被执行人谢某某的车辆依法扣押,并在虎林市法院执行局向被执行人谢某某送达了相关执行扣押裁定书手续,案件得以快速圆满解决。这是我市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指挥大厅建成后,第一件辖区内两个基层法院通过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远程视频监控系统指挥协助配合的执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