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鲁某与谢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双方约定,谢某向鲁某借款120万元,期限为六个月,谢某用其自有坐落于密山镇的一处238平方米的房屋抵押。到了还款日期,谢某一直以种种理由不予款。
2012年10月,鲁某起诉至密山市人民法院,经法院审理判决谢某还款。由于谢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月,鲁某申请执行。执行局于2013年11月委托评估了抵押房屋并依法拍卖,可是谢某一直拒不腾出房屋。执行法官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讲法律,以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可是谢某抱着侥幸心理,总认为我占着房不走,法院还能动真格的把我撵出去?
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9月23日早上7:30分,由执行指挥中心领导带队,全局干警参加,一早到达执行现场对谢某执行。由于部署周密,准备充分,当天的执行工作有条不紊,进展十分顺利。在历时3个多小时的执行中,执行人员将房屋内的物品逐一清点,并对物品的数量、规格等制作了详细清单,运至指定地点妥善存放。在物品全部清点、转移完毕后,法院依法将该房屋移交,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