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鸡西中院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认真履行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制定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司法服务保障职能 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工作意见》,并将其纳入2012年全市法院重点推进工作,在参与“群众权益保障机制、矛盾纠纷调解处置机制、特殊人群关怀帮扶体系、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四项建设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为维护鸡西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深入推进司法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取得新进展
全面深化“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总体工作要求,以提高调解质量为重点,大力推行全员、全程、全面、全案件、全方位“五全调解”模式,努力化解涉诉矛盾纠纷。截至11月中旬,鸡西法院一审民商事调撤率为75.2%,与去年同比提高2.6个百分点,行政案件45.9%以协调撤诉的方式结案。
一是强化诉调对接提升质量。我们在全市法院加强了人民调解室建设,完善了诉调对接机构。继续发挥与市总工会、人保局、司法局联合建立的职工劳动争议纠纷“四方联动”调解机制、与市卫生局联合建立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联动调解机制的作用,定期联合开展调解业务、法律知识等培训,互相提供专业知识支持与指导,把适合社会力量调解的劳动争议、医疗纠纷“托出去”,把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专业人员“请进来”,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方式、多种力量促进大量的劳动争议、医疗纠纷得以妥善化解,初步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对接。
二是拓宽调解领域提升质量。除在民商案件中普遍适用调解程序外,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我们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也把调解作为审理的必经程序。对自诉和轻微刑事案件中,循序渐进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对依法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尽最大努力将民事赔偿部分调下来。对行政附带民事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范围内的行政案件、群体性等社会影响大的行政案件,都尽可能采取协商方法妥善处理。对被执行人确有困难的案件,努力征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等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逐步拓宽了调解的领域,最大限度减少了不和谐因素,增加了和谐因素。
三是加强调解培训提升质量。我们把提高全员调解能力纳入全员岗位大培训内容中,通过案例讲评式、岗位体验式和新老互助式培训,在调解中强化“四个环节、四个着力点和四个提高”:在立案调解中,以风险告知为着力点,提高诉讼引导能力;在庭审调解中,以释法解疑为着力点,提高辨法析理能力;在裁判前调解中,以权衡利弊为着力点,提高把握社情民意的能力;在执行中的调解,以解决实际困难为着力点,提高协调沟通力。我们召开了全市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对全市法院8名法官富有实效的调解工作经验进行了总结交流,并刊登在中院《审判参考》刊物上,切实提高了广大法官化解矛盾纠纷和做群众工作的能力。
四是积极协助政府化解拆迁类矛盾纠纷,稳妥处理好拆迁类行政诉讼案件。今年,在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我们遵循“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原则,协助政府提前做好拆迁户的思想工作。按照“法院审查裁定、政府组织实施的“裁执分离”模式,尽最大可能把拆迁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强迁前。我们针对拆迁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坚持“先期介入、积极参与调解”;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坚持“和解为主、强制执行为辅”。我们抽调了精干的力量投入到被征迁人的走访、协调、和解工作中,做实做细释法解疑、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发挥了法院在“大调解”格局中的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不仅调解成功一批案件,更为重要的是辐射带动了一大批被征收人与征收办达成和解,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肯定。
五是完善绩效考评制度提升质量。我们在考核指标设计上,体现“调解率”、“调解案件自动履行率”并重原则,鼓励优质调解,防止久调不立、久调不判,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调解工作真正发挥案结事了人和的作用。同时,我们在审判流程和审限确定等管理方面作出特别规定,为调解工作留足工作空间,保证调解工作需要。
二、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在落实便民措施,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取得新成效
把司法救助工作作为人民法院关注和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初步建成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保障、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和诉讼费缓、减、免在内的司法救助体系,深化细化了司法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一是全面落实便民诉讼措施。在立案方面,加强了立案信访服务窗口、弱势群体绿色窗口两大“窗口”建设。开展远程预约立案服务,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法院立案的当事人,邮寄或传真等方式立案;对老、幼、病、残,进城务工人员维权等当事人提起诉讼优先立案;开展法官下社区、下厂矿、下乡村、下学校、下军营等“五下”活动,方便群众诉讼。在特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方面,设立专项合议庭,专门审理保护未成年人、妇女、老人、军人、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以及涉农、劳动争议、婚姻家庭和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在被告人权利保障方面,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系盲聋哑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及时为其委托辩护人。今年以来,共指定法定援助律师33人次。
二是严格执行诉讼费收取标准。规范诉讼费收取标准,并在鸡西法院网站公布诉讼费、执行费收取标准,坚决杜绝扩大收取标准和范围的现象;对执行案件,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先执行后收费,严禁向当事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切实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三是加大诉讼费减、免、缓工作的范围和力度。充分关注涉诉特困群众的司法需求,特别是下岗职工、贫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和经济有困难的当事人,严格执行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制度,并对追索抚养费、赡养费、人身损害赔偿金、劳动报酬且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积极采取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措施,确保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截至11月中旬,全市法院共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167.2万元。
三、深入推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审判工作,在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取得新突破
认真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鸡冠区法院少年庭为试点,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创新审判方式,提升审判质效,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11月中旬,全市法院共立案未成年人案件100件次,结案100件次,对65名未成年罪犯适用了缓刑、管制和免予刑事处罚,占少年犯总数的65%,实现了零积案、零信访、零申诉。
一是创新庭审模式,强化教育感化力度。为最大限度挽救未成年被告人,鸡冠区法院在庭审中特别加入“庭审教育”阶段,由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审判长从不同角度对未成年人犯进行教育,唤醒相当一部分未成年被告人的良知,当庭认罪服法。同时,针对一些未成年被告人的异常心理,引入心理介入。特聘请心理咨询师作为法庭的特邀陪审员、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咨询师,从起诉书送达开始至宣判后,进行心理干预,对其行为作出评估,帮助法院、法定代理人分析犯罪原因和今后改进方向,收到良好的效果。
二是统筹兼顾,依法规范量刑。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依据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未成年被告人中很大一部分是偶尔失足,主观恶性小,比起成年被告人要相对容易改造。在每个个案中,认真研究未成年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充分考虑其是否属于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在量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量刑规范的规定,最大限度地判处非监禁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在家庭和社会的共同帮教下,改造成为新人。对于犯罪性质严重,给社会和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适度适用从轻幅度,体现刑罚的惩罚功能。
三是积极参与社会协作,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社会各部门共同参与、通力协作。我们与市妇联、团市委联合成立青年自愿者法律服务队,选派有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经验的庭长和法官担任中小学校校外辅导员,主动走进校园,通过组织法制讲座、参观劳教所、观摩庭审、服刑人员现身说法等方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共同创建法制校园。我们还与妇联、社区联合成立了“婚姻教育学校”、“特殊家长学校”,通过对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促使他们破镜重圆,帮助孩子重新找到家庭的温暖。同时,我们通过发放司法建议书形式,向市公安局、文化局提出清理校园周边游戏厅、网吧的建议,得到及时的采纳。通过扎实细致的举措,推动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政法一条龙”和“社会一条龙” 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在积极探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新途径、新方式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很多问题:一是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识亟需加强。由于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许多法官机械办案,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方式相对简单,手段单一,针对性不强;二是审判质效水平、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提升。案件上诉率、涉诉访率偏高,调解率、调解协议自动履行率还有提升空间;三是大调解联动机制的作用发挥不充分。诉调对接环节还不顺畅,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这些问题,我们会认真研究,努力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