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红旗法庭以事实为依据赢得双方当事人赞誉

  发布时间:2014-11-03 09:14:26


    2014年10月10日上午9时10分,在恒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在2014年5月某日在恒山区丰乐村砖厂路行走时,被被告雇佣的驾驶员宋某驾驶的重型货车将原告从背后撞倒,造成原告头部、胸部受伤。住院十余天,花掉医疗费近一万元。经交警事故科认定被告雇佣驾驶员宋某在本起事故中为全部责任。经查,被告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参保交强险。原告出院后,被告对此事故不给予处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共计一万余元。

    主持本案独任审判的法官首先要求原被告陈述事实,并须一一举出证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各项费用进行核实核算,将法律不认可或计算不合理的费用除去。原被告态度初始还是很强硬,但经过法官的分析、讲解,气氛逐渐缓和,并且原、被告同意调解达成共识。

    法庭审理结论为,被告某保险公司将于2014年10月某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损失8200元。被告马某于当庭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各项损失1800元。

    原、被告手里拿着民事调解书,脸上带着轻松的微笑,很满意法官如此的调解,一一向法官握手表示感谢。看着当事人高兴走出法庭,法官疲惫的身体也随着当事人轻快的脚步变得轻松了。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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