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描绘了一幅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美好画卷,中央几经奏响了集结号,全国各族人民欢欣鼓舞,一个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必将坚定地屹立在世界东方!
一、回顾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至今已经走完了它二十四年的艰难历程。行诉法的颁布,开创了中国可以“民告官”的先河,破除了百姓“官官相护”的模糊认识,宣示了我国是“法治国家”的世界声明。不可否认,二十四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化解了大量行政争议,为保障和促进国家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巨大贡献,人民法院也通过行政审判,积累了丰富详实的审判经验。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各种利益的不合理分配,掺杂腐败、不正当竞争和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等各种因素,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日益突显,行政案件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和上诉率、申诉率、上访率“三高”的问题,困挠着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公平正义的呼唤日益强烈,现有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已经远远不适应人民法院行政审判需要,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势在必行。
二、感想
行政诉讼法从1990年施行以来,已经走过了24年的历程,我也是在它生效前两年才参加法院工作的,期间在法院行政庭工作了九年,亲身经历了行政审判的高潮时期,也目睹了它日渐“衰退”的过程。相对于刑事和民事诉讼而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可以说要逊色许多,前两部诉讼法已经几易其改,而且还有大量相配套的各种司法解释,而行政诉讼法从颁布之日起,一章一节甚至是一条都不曾修过,靠最高院“98条”司法解释维系到今天,已经勉为其难,因为该解释已经被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冲击得支离破碎。为什么行政诉讼法修订这么艰难?个中缘由毋庸细说,就现实而言,既有传统行政权力固步自封的理念作祟,又有各种利益集团掣肘的疯狂;既有行政权力无限扩张的土壤,又有司法体制无奈呻吟的温床…。近些年,国家出台了大量行政法律法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等,但是真正执行起来又是何等的艰难和无奈。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比比皆是,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批准和许可房地产企业违法开发建设,一旦引起行政诉讼,相对人以“信赖保护”原则要求政府赔偿还是问题吗?不是法院监督行政权力不利,而是特定时期特定历史背景下根本就没有赋予法院实质监督的权力。就像罗马共和国法学家西塞罗所说的“政府的行政机构就像一家托老所,须为委托人的利益而不是受委托人的利益去工作”一样。
三、期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画卷展现在我们眼前。《决定》在对行政诉讼法做了顶层设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时间讨论并通过了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仅从这一点看,它反映了我们党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力度,已经不允许有关利益部门再在该不该修订、如何修订、修订哪些内容上争执不休了。当前摆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关和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就是在生效前认真组织学习好、准备好这部法律的实施,2015年5月1日以后,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人民法院贯彻好、执行好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了。
四、亮点
修正后的行诉法全文还没有正式公布。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行诉法《决定》与原法条逐条核对发现,新行诉法共计101条,比原行诉法75条增加了26条,删除了5条,扩充了5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了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新增加的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裁定,对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起诉状内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将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征收征用决定及补偿决定、抚恤金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社会保险待遇、侵犯经营自主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等,明确纳入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3、改变和扩大了行政诉讼裁判方式。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现行的判决维持行政行为,这一点改动非常大,应当引起我们高度重视。明确了几类可以调解的类型,破除了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的原则,增加了简易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
4、排除行政干扰,增强了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妨害诉讼的惩罚力度加大;拒不执行裁判的,可以对行政机关负责人采取拘留措施;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等等。
5、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与民诉法保持一致。等等。
我相信,不久的将来,最高人民法院肯定会出台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会丰富我们的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即将掀开崭新的一页。如果说四中全会决定是依法治国里程碑的话,那么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就是碑前领跑并最终取得胜利的马拉松冠军!让我们倍加努力和珍惜,为迎接新行政诉讼法的到来,为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创新发展,贡献我们的光和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