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发布时间:2014-11-26 14:17:04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