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清理工作以来,密山市法院加大执行力度,办理“涉民生”案件效果显著。
2014年5月,赵某诉于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两审法院判决于某给付赵某10万余元,但于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赵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依法向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令、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于某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仍然置若罔闻,无动于衷,既不主动履行义务,也不按照法律规定积极申报财产。
法院执行员又多次联系于某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申报财产,于某以现在做买卖暂时无法倒出钱为由抵赖不还。2014年11月,执行员找到被执行人于某,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其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一万元。当执行员向于某出示拘留决定书时,面对锃亮的手铐,于某终于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拖欠的借款和利息,并于第二天就将对赵某的赔偿款全部付清,法院决定对其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律文书生效后,需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一年内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罚款在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