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诚实信用原则
一、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及其必要性
(一)基本内涵
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及信用要求。分为两类即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和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
行为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裁判,应当诚实、信用。
实质意义上的诚实信用是指法官、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须维持双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实质是公正与衡平。
(二)民事诉讼法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必要性
1、该原则已成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该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已有长期的实践
3、该原则是实现我们民事诉讼公正、高效、权威的迫切需要
二、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表现
(一)滥用诉权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虚假诉讼,二是恶意诉讼。
虚假诉讼的典型形式有——
1、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权益;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作出虚假自认,骗取法院判决书,侵害他人权益;
3、夫妻假离婚,利用离婚诉讼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
4、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与亲友串通,以假借条等形式虚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侵害对方利益;
5、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虚构法律事实及法律关系提起诉讼或重复诉讼。
(二)滥用诉讼程序权利
具体表现——
1、滥用管辖权
一是滥用管辖的连结点,使本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二是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无正当理由也随意提出管辖权异议,造成有的案件因为管辖权问题长期不能正常审理。
2、滥用回避申请权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为了个人的某种目的,无正当理由随意提出回避申请的情况。
3、滥用送达权利
实践中,经常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送达的情况发生等。
4、滥用再审权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但真正进入再审审理程序的案件数并不多。
5、滥用抗诉权
有很多当事人在一审宣判后不上诉,而是申请检察院抗诉。
6、滥用调解权
虚假调解和以拖延诉讼为目的的调解居多。
7、举证方面的失信行为
故意提出虚假的事实主张,伪造证据,恶意毁灭、损害案件的有关证据等。
(三)规避执行
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比例较低,故意转移财产、隐藏财产逃避执行的情况较多。
三、如何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
(一)适用主体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各界均无异议,但对于是否适用于法院,则认识不一。目前认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适用的内容
1.对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适用
(1)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当事人应当依法善意地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起诉权、管辖异议权、回避申请权、提出证据等权利,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意图拖延诉讼,或者阻碍诉讼的进行。
(2)诉讼权利失效
当事人一方怠于行使诉讼权利,长期没有行使的意思表示和实施相应的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不会行使后,再开始行使该权利,并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行为,法院不能支持。
(3)真实陈述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真实陈述案件事实和主张的义务。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在诉讼中作虚假陈述,证人不得提供虚假证言,鉴定人不得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
(4)禁反言
主要是防止一方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出现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从而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破坏民事诉讼的整体进展。构成禁反言,应当具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了前后相互矛盾的诉讼行为,前一诉讼行为已经得到对方的承认或信任,因为前后矛盾的诉讼行为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2、对法官及法院的适用
法院行使《民诉法》规定的自由裁量事项的权力时,也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诉讼。具体而言——
(1)对法官
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中立于当事人双方,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案件事实进行评价,最终作出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决定,
因此法官也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一是法官有自行回避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可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当事人往往由于不知情而没有申请回避,法官也没有被指定回避,这时法官应该自行回避,而不应该继续审理,
否则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二是法官应当公开自己的自由心证。公正应以一种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判断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充分的公开自己的自由心证。即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陈述机会,不得实施突袭的审判。在当事人辩论终结前,未能使当事人充分认识、预测法院所要认定事实的具体内容,以至于使当事人不能就对己不利的事实做充分的攻击防御的情况下,或未能充分提出诉讼资料或做必要陈述的情况下受到法院的裁判,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但自由心证不是在任何情况下,均能随心所欲,任意判断事实真伪,而是指诉讼上有待认定一个事实,两方主张各异,证据互相冲突不能并存的事实,究竟何方主张及证据真实,由法官依其学识经验,斟酌其他各种情形,凭其内心之确信,确认一方主张及证据为真实而言。在一方当事人提出相当证据证明其主张真实,他方仅空言否认,或并无相当证据提出时,不生自由心证问题。
法官公开自己的心证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言辞辩论终结前,法官应当就影响诉讼胜败之事实以及法律上的适用和判断,在法庭上向当事人公开心证表明法律见解,这样当事人能够参与法官形成心证以及将适用法律的过程。从而
能够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②法官在判决文书中应该充分的阐述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以及法官作出最终结论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是禁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该本着善意诚实的心理态度,不可随心所欲。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指导整个诉讼的作用。对于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程序问题,法官可根据该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
但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这一点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使法官某些方面的自由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2)对法院
一是不得滥用审判权
首先在案件管辖方面,不得管辖无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得拒不管辖应当管辖的案件;
其次在认定证据和适用法律时,要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再次在调解案件时,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调解。
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得实施突袭性裁判
首先是给予当事人提出证据、陈述意见、进行庭审辩论的平等机会不得在当事人未充分表达意见时就作出裁判;
其次是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充分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再次是对欠缺诉讼能力的当事人进行适当的释明和诉讼指引,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地位等。
(三)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诚实信用原则的实施应与《民诉法》的具体规则相结合。但其适用,必然首先借助于《民诉法》具体的规定来落实,而不宜突破《民诉法》的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举证时限制度、还是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制裁,还是对禁反言的规制,以及当事人真实陈述义务的要求,在适用时应当依据《民诉法》的具体规定来执行。只有在《民诉法》没有具体规定时,才可以考虑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