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有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发布时间:2015-01-08 10:28:02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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