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额诉讼制度
一、小额诉讼的概要介绍
设立此项制度的基点在于司法为民,对原告而言通过简化民事诉讼程序,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减少其诉累,及时合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快速稳定民事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对被告而言,可让被告迅速从民事诉讼的漩涡中解脱出来,对其也是一种保护。
二、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也可称之为小额诉讼的特点)
(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二)标的额为我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包括本数)
(三)适用法院只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适用
(四)适用的程序是简易程序,即按照简易程序审理,通常要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非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更加简化
(五)实行一审终审
三、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
(一)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
应属于单一金钱给付的案件,具体包括——
1、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包括确认上述合同效力纠纷案件)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三费案件,如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案件;
3、责任明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5、银行卡纠纷案件;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案件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8、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二)小额诉讼的除外情形
1、身份关系争议的案件;
2、涉及财产权属争议的案件;
3、追加当事人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
4、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
5、涉及鉴定、评估等事项的案件;
6、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该程序的其他情形。
(三)受案标的金额
自然年度与司法年度不完全同步的问题,自然年度自每年的1月1日起,而司法年度的起始时间则不同,按照法律规定2013年小额诉讼立案标的额应该按照2012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作为适用小额诉讼的受案标的金额,但该数据可能在2013年的3、4月间公布,为此我们就应适用2011年的全省职工年收入的30%确定受案标的金额。自然年度与司法统计年度不同步的情况下,受案标的金额应以司法统计年度为准,不以自然年度为准。2013年1月1日后受理的小额诉讼案件,在2012年我省就业人员年均工资统计数据公布前,适用2011年的我省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以后依此类推。
(四)标的额的计算
案件标的额根据原告在起诉时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金额之和确定,包括本金及其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金钱损失等,计算至立案之日。
四、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
(一)分流及释明
一说在立案时确定,一说在业务庭庭长分案时确定,还有的认为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确定,在上级法院未明确规定前,中院暂不做统一要求,在哪个环节确定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目前暂不做统一要求,由各基层法院根据本院审判流程管理的特点自行掌握,但最迟应在送达起诉状前确定是否适用,并应向当事人书面送达《小额诉讼须知》,向当事人告知小额诉讼的适用条件、审判组织、审理方式、一审终审、申请再审权利等重大事项,并要求当事人对此进行签收,但对于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本身则无需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二)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
1、送达
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
2、答辩期、举证期
对双方当事人均到庭的案件,独任审判员可在告知当事人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的后果并经当事人确认放弃后,立即开庭审理,但应有记载上述告知内容的笔录附卷。
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答辩期,则视情况缩短至7天以内。
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放弃举证期限,则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举证期,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10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法院指定不超过10天的举证期限。
如已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又提出延期举证的申请,则一般不予准许。
(三)庭审
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可不受136条有关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及138条有关法庭调查顺序、141条有关法庭辩论顺序规定的限制,采取更加灵活便捷的方式通知开庭及审理。但需要注意的是简化庭审程序不等于省略没有,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且注意不能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
(四)程序转换
1、如因未放弃举证期限的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无法再一个月内结案的,则经批准,可以延长至三个月,如有需要经院、庭领导批准可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2、如经审理发现当事人诉请涉及人身关系争议、财产权属争议等金钱给付之外的争议,案情复杂,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经批准,可裁定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或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这里的裁定可使用口头方式,记入笔录即可。
按简易程序的一般性规定处理的,如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且案件已经开庭审理,无须另行开庭;案件转入普通程序的,应组成合议庭,补足举证期限,重新开庭,继续审理。
(五)有关小额诉讼的调解
尽可能通过庭前、庭审、庭后调解等方式,提高此类案件的调解率,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及时调解的问题,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应及时下判,不能久调不决,久拖不不结。
(六)审限
一般应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审结,一个月内不能审结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审限至三个月,但不主张一次性延长至三个月。
(七)裁判文书
在上级法院有明确意见前,目前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不单独立案号。
裁判文书可适当简化,只载明当事人姓名、案件事实要点、裁判基本理由、给付金额及期限等必要事项,尾部应当写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鼓励各基层法院大胆探索采用诸如填充式裁判文书、裁判文书写作模块、表格式裁判文书等样式写作。
五、救济渠道
对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但可以申请再审,原则上引导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对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案件,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允许当事人对上述裁定上诉。
六、有关审判人员的选任
各基层院可根据本院的实际,决定是否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审理此类案件。总之,要选配业务能力强、调解水平高、熟悉当地社情民意的法官审理小额诉讼案件,毕竟此类案件是一审终审,救济渠道较少,一旦处理不好,极易引发上访缠诉案件发生。对于工作不负责任、业务水平低下、不善于作调解工作的法官,不能安排其从事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