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的游乐和其他社会活动制定了如下优惠和保护措施:
(1)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馆、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2)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3)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4)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5)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6)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