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简述知识的特征?

发布时间:2015-01-19 08:44:01


    知识,作为一种形式,是非物质的。非物质性这一本质,决定了"知识"具有如下特征:

    (1)“知识”作为形式,不具有实体性,它必须依赖于一定的载体为存在条件。知识所彰显的是反映一定思想和情感的信息。信息没有特定的实体,无色、无味、无质量,不占有空间,不具备可感知性。信息如果不借助于一定的载体便无法存在。知识形式是人类心智结晶的外在的客观表现,因而必然利用了精神的,即人类大脑和物质的双重载体才得以存在。由于在以精神为载体的情况下,信息不具有具体的形式特征,客观上属于“无”的境界,所以,还不能构成“知识”。而以物质为载体的可感知的存在形式,才是人们通常所说的“知识”。

    (2)“知识”作为形式,在时间上具有永存性的特点。这和物有根本的不同,作为物权对象的物,不具有永存性的特点。物权以物的存在为前提,如影随形,物灭失之后,物权也就消灭了。

    (3)“知识”作为形式,受其非物质性决定,它在空间上可以无限地再现或复制自己。知识一旦被生产出来并予以公开,客观上就为人们提供了共占、共享该知识的可能。当其他人获取或利用该知识时,并不导致知识的生产者失去该知识,他仍然拥有它,他可以与众多的人不受数量限制地、互不干扰地、同样地占有和利用该知识。物则不同,物的自然属性决定了物权先天具有排他性的特点。知识的自然属性,即非物质性、传递性、扩散性和再现性导致其生产者无法通过像物那样的实际占有来控制对它的利用,也无法通过与他人的约定来对抗第三人的占有和享用。因此才产生了对一定地域范围内全体社会成员有拘束力的共同约定,即按法律规定的办法来控制对知识占有和使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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