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即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在实施前三个多月的有限时间里,需要我们学习和准备的事情太多了。利用今天工作闲隙时间,将我对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学习心得整理一下,以求与大家共同体会、掌握和提高。
新法第七章审理和判决中第三节增设了简易程序的规定,从第八十二条至第八十四条共计三条,条款虽然不多,但是该程序适用的条件、范围、审理方式、审限等内容需要我们牢牢把握。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第一审行政案件中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争议所适用审判程序。
二、适用条件和范围
首先,是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认为”的标准是由人民法院来衡量而不是由当事人来决定;
其次,只有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才能适用;
再次,该程序的适用必须是第一审行政案件,二审案件、发回重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那么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呢?笔者持肯定观点。理由是,从本次修订后的第二十四条关于移送管辖规定看,取消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案件管辖趋势是“上调”而不是“下放”,目的是对行政行为实施更加有效司法监督,如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因为被告的级别和特殊性,基层人民法院本身就没有管辖权,所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有权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这一点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统一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和适用是有很大区别的。
再次,只有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行政案件中才能适用。
三、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三类案件
根据本法第八十二条一款规定:(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二)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这三类案件是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一个行政行为能够当场作出,行政机关肯定是适用了行政简易程序,无须履行听证、告知、集体讨论等一般行政程序,说明案件事实简单明了,既然行政程序中适用了简易程序,司法程序中再按一般程序审理就没有了必要,而且也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的法治体现。根据现在国家经济发展速度、公民财富收入的积累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规定,立法机关确定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国民应当能够理解和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简单易审,因为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法》的规定,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权知悉政府信息,只要该信息不属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依法都要给予公开,所以公开政府信息首先是一级政府本身的法定义务,立法的目的也是加强政府工作公开透明度,当相对人不知情或者政府没有依法公开时,当事人请求公开在法律上不应当有任何障碍。
四、简易程序的扩大适用
本法第八十二条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立法机关之所以做出了这样的规定,我想主要还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已经明确写在四中全会决定中,政府及其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需要法院公正司法监督,所以本次修订行政诉讼法,在法律层面上已经解决了当事人立案难的问题,今后大量的行政案件会涌向法院,这不是趋势而是必然。那么就目前法院行政审判现状,一段时间内还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案多人少的压力,把前述例举的三类以外的,只要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规定,不失为一个明智之举;二是考虑到你别管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明确、争议是大是小,我们当事人各方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我们的行政争议都没有异议,只要法院公正司法就行了,你法院还按部就班、循规蹈矩地一律按普通程序审理不是多余吗?所以立法者考虑并保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序要求,这又是一个明智之举,也是贯彻科学立法的一个体现。根据立法本意,只要各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一审法院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
五、审判组织形式、审限和程序转换
根据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有审判员独任审理,审限是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除审限与民事诉讼(三个月)有区别外,其他基本无异。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设立,最终完成了我国三大诉讼程序均有简易程序的立法统一,它顺应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时代要求,它是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它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行政审判职能,节约司法资源,最大限度地解决行政争议,必将产生积极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