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甲乙丙三人于1999年8月共同盗窃某商场香烟、白酒等物品,价值3000元。案发后甲、乙二人逃跑,丙被抓获并如实供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3月8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

发布时间:2015-01-22 13:55:33


    (1)丙的供述是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乙妻、丙姐的陈述是证人证言;

    (3)赃物是物证;

    (4)失主陈述是被害人陈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