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监视居住的条件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3-03 09:34:46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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