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误工费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5-03-16 09:09:33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害人定残或者死亡之日前,赔偿义务人应当按照该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予以赔偿,其中包括了误工费;定残之日起,对第二款规定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项目予以赔偿;死亡后,对第三款规定的项目予以赔偿。误工费获得赔偿的衡量标准应当是有无劳动能力,与有无生活来源无关。如受害人为无劳动能力人,误工费的损失不必要考虑。对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的人,按照“无固定收入人员”赔偿误工费。对城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居民或者农村超过60周岁的受害人,只要举证证明其仍有劳动能力,就应当赔偿误工费。

    受害人出院后持续误工的,其误工费计算至定残之前一日。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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