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人民法院:(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一)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二)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三)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四)审理死刑、死缓、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的减刑案件和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假释案件;(五)受理不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专门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六)依法审判由省人民检察院按照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