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排除他人干涉和非法使用的一项人格权。《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新闻传播侵犯姓名权主要表现有:第一,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第二,盗用他人姓名,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份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第三,冒用他人姓名,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