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划委员会以计(建设)(1996]673号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明确: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项目可行性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