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生效调解书确认韩某于2013年8月30日即民事调解书签订之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刘某1万元(该案标的共计6万元),余款于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
然而,韩某除签订调解协议时给付的1万元外,余款并未按调解书如期履行。2014年1月13日,刘某向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更不依传票传唤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过程中,恒山法院将被执行人在鸡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3000元予以强制扣划,此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法院查明并核实,被执行人曾向某客户出售过煤炭。为此,恒山法院决定以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
后经法院在调查中了解到,由于被执行人对煤炭销售市场行情看好,为把生意做大,被执行人正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针对上述情况,执行法院拟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向鸡西市恒山区各金融机构送达并提出了《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司法意见书》,建议有关机构和部门在该案未执行结案前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业务等事项。
2014年6月27日,被执行人韩某来到恒山法院,称因自己的失信行为,银行不同意向其发放贷款。被执行人表示愿意主动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同年8月22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韩某一次性给付郑彦某货款45000元(签订调解协议时被执行人已给付1万元),刘某自愿放弃5000元。此案最终顺利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