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同胞兄弟因征地补偿款伤感情 法院判决后自动履行握手言和

  发布时间:2015-05-08 08:59:10


    王正文与王国文系同胞兄弟。1982年一轮土地承包时,以王国文为户主的家里四口人,即王正文、王国文、母亲梁善清、姐姐王文娥,共分得600平方米承包地。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该600平方米土地仍由四口人继续承包耕种。2006年、2010年,姐姐和母亲相继去世。2012年9月,鸡东县人民政府开发建设鸡东县新城区,该承包地被征用,每平方米征地补偿款350元,四口人征地补偿款共计210 000元,王国文将征地补偿款全部领取,占有已有。王正文认为土地补偿款应有自己的份额,起诉到法院,要求王国文给付征地补偿款105 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已见,哥哥王国文认为征地补偿款应全是自己所有,因为其是户主;弟弟王正文认为自己也是承包户中的一员,应该有自己的份额,兄弟俩你一句我一句,互不谦让,彼此伤害兄弟感情。本院经过依法审理,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认为王正文、王国文、母亲、姐姐作为一个承包户,在土地被征用前虽然母亲和姐姐已经死亡,但其死亡后土地仍由王正文和王国文双方共同经营,在双方继续经营期间因土地征用而发生补偿费用的,不产生继承,应由户上的其他成员即王正文和王国文双方共同享有,故依法判决王国文返还王正文土地补偿款105 0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未上诉,但王国文仍不愿拿出一部分钱款,王正文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王国文主动拿出土地补偿款给王正文,王正文撤回执行申请,双方主动握手言和,兄弟感情得到了进一步升华。

责任编辑:尹丽波    

文章出处:鸡东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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