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本案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供述证言。若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5月15日,鸡西中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两位证人在出庭前签署了保证书。
201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依照该解释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据此,鸡西中院民三庭制作了证人出庭作证保证书及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将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义务、相关事项详尽地进行了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