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条例对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是怎样规定的、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的金额应怎样确定。

发布时间:2015-05-22 08:48:43


    (1)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另有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2)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3)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4)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5)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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