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所说的被告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案件:
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案件,主要包括因买卖、运输、租赁、借贷、保管等关引发的案件;
因人身关系发生的案件,包括姓名权、肖像权、损害名誉权、著作权等案件;
因婚姻家庭关系所发生的案件,如离婚、抚养、收养等案件;
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部分案件,如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