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山区人民法院总结分析几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发现在审理中有四个共性问题:
一是送达难。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情况日趋普遍,被告缺席或公告的案件大幅上升,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浪费司法资源,延长案件的审结时间,也影响审判效率;同时借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大幅下降,案件自动履行少,进入法院强制执行的比例高,且执行难度大,权利人的债权长期难以实现,从而加深了债权人对司法的公正性和法院公信力的怀疑。为此要求原告准确提供联系地址、力求一次性穷尽送达;同时加强同公安、工商以及居委会等单位的沟通,并设置专人调查区域内案件送达情况,及时掌握送达动态;借助内网当事人查询系统获取当事人在全市法院的同期涉案情况(包括审理和执行案件),灵活适用高院有关送达问题的规定,发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最大功效;
二是出庭难(尤其是在公告送达及监所开庭案件中)。庭前对本人不到庭陈述的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并适时依职权展开事实调查,合理安排审理时间。由于民间借贷目前缺失有效的制度规范约束,民间借贷纠纷中隐性非法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违法犯罪行为。有的原告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或单独将利息以借条方式列出等办法规避法律,实现高利放贷。此外,涉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追讨赌债、毒债的情况也在审判过程中不时遇到。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不可能在借条中写明借款是用于赌博或吸毒等不法目的,而未在借条上写明的事项,当事人又难以举证证明。故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明知”难以认定,往往造成了司法困惑。
三准备难。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表现出简单和随意性,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都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针对事实不清、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了解当事人的涉诉情况,周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要求原告全面提供证据材料,并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减少行为人利用信息不对称实现不法目的,判后积极总结经验,庭内形成合力,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四是调判难。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看,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非常不统一,有的适用1987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称民法通则),有的适用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下称借贷意见),有的适用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也有的综合适用《民法通则》和《借贷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