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刚上班,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张某将一面写有“忠诚法律,执法为民”的锦旗送到鸡冠区法院民一庭荆恒祥的手中。还用颤抖的声音说着“荆法官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好法官”。
据了解,原告张某于2013年11月到被告徐某经营的面食店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务合同。2014年6月14日,原告张某在被告徐某面食店内工作时,因地面洒有豆浆水,不慎滑倒。后张某在鸡西市人民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经司法机构鉴定为九级伤残。被告徐某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鉴定机构以鸡西市医院X光片为鉴定资料,该片不能证实原告张某在劳务时受伤,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次表示如果判决不满就上访。
本院经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最终认定:原告张某虽然没有提供滑倒嗑伤时的证据,但在被告徐某和雇员白晶来到面食店后,第一时间告之其滑倒嗑伤经过及部位,并且嗑伤部位与在鸡西市人民医院诊断受伤部位一致,因此应认定原告张某系在工作期间受伤。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总额的60%,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总额的40%。
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原、被告耐心细致的阐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被告按判决自动履行了赔偿款项。此案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