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质押反担保

发布时间:2015-07-16 09:25:42


    (一)企业可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动产提供质押反担保。

    (二)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质押反担保操作程序

    1、合同当事人以上述动产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动产交付质权人。

    2、合同当事人以上述权利质押的,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3)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4)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应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反担保措施对于获得批准担保的企业,必须落实办理相应的安全保证措施,这些措施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企业或个人的保证反担保、保证金等,公司根据企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一种或几种保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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