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保证反担保

发布时间:2015-07-16 09:27:24


    1)采用保证反担保措施时,反担保单位应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具备担保法规定的担保资格;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余额后,不低于反担保金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4、连续两年盈利;

    5、在承保期必须参加财产保险。

    (2)反担保单位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验资报告;

    3、当期的财务报表(月报)和经合法中介机构验证的近两年度的财务报表(附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4、贷款证;

    1、资信证明;

    2、企业章程;

    3、法定代表人证明(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

    4、保证金保证金为保证措施的附加条件,原则上按照担保额的10%预交,具体由公司与被担保企业协商后确定,并在委托保证合同中规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