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实履行出资的义务。按照我国《合伙企业法》第64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2)履行由合伙企业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如合伙协议限制其从事与合伙企业有竞争的其他业务,保守合伙企业商业秘密,限制其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有限合伙人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3)不参与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包括不得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高管人员,不得接受执行合伙人的委托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重大事务等。
4)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