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哪些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发布时间:2015-07-21 08:57:33


    第一百八十七条 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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