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离婚时如何清偿债务?

发布时间:2015-07-22 15:2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中的重要问题。

    (1)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①婚前一方借款购臵的财产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臵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②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③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④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⑤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⑥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⑦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①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担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集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④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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