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见义勇为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5-07-22 15:35:5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付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收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从公平原则出发,对见义勇为的合法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做出了以下具体规定:第一,没有侵权人,例如为抢救落水儿童而献身;第二,不能确定侵权人,例如制止犯罪遭受伤害,案件未能侦破的;第三,犯罪分子或者侵权人没有赔付能力的。在以上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权利人请求,判令受益人在收益的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害予以适当补偿。

    受益人非侵权人,其承担的补偿责任并不是因为其有过错,而是基于其收益。在缺乏相应社会责任机制的条件下。这在客观上也有助于弘扬正气,有助于中华民族救危扶困的良好道德风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