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法人一般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07-23 09:51:07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4.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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