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暂缓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5-07-28 09:26:35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执行前,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执行,并立即将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一)罪犯可能有其他犯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到案,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三)共同犯罪的其他罪犯被暂停或者停止执行死刑,可能影响罪犯量刑的;

    (四)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五)罪犯怀孕的;

    (六)判决、裁定可能有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错误的。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停止执行死刑;认为不影响的,应当决定继续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命令签发后、执行前,发现有前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裁定停止执行死刑,并将有关材料移交下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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