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知识产权和人身权有哪些问题。

发布时间:2015-08-12 09:00:28


    1.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享有著作权(版权)。

    2.二人以上按照约定共同创作作品的,不论各人的创作成果在作品中被采用多少,应当认定该项作品为共同创作。

    3.合著的作品,著作权(版权)应当认定为全体合著人共同享有;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独立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

    4.作者死亡后,著作权(版权)中由继承人继承的财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受到侵犯,继承人依法要求保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5.公民、法人通过申请专利取得的专利权,或者通过继承、受赠、受让等方式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国家专利局公告之日起转移。

    6.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通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受让等方式取得的商标专用权,除依法定程序撤销者外,应当予以保护。

    转让商标专用权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商标专用权自核准之日起转移。

    7.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8.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9.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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