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4月2日联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报全文刊登了该司法解释。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刑庭工作人员在报纸上看到该司法解释后,立即向在外地学习的主管副院长和庭长汇报,领导指示刑庭立即对该司法解释进行学习。2013年4月7日,放假上班的第一天下午,刑庭干警对司法解释进行集体学习,在学习中,采取与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被新的司法解释废止)进行比照的方式,逐条进行了学习、讨论。通过此次学习,每个人都感觉到,只有深入理解新的司法解释的修改目的,吃透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才能在今后盗窃案件的审理中,贯彻执行好新的司法解释,才能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为鸡冠区的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