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5日,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的处置,原则上分类进行:
(1)基建档案、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
(2)产品、科研档案(其中含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等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 ,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商定处理;
(3)会计档案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 行;法律、行政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4)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受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或寄存所在地国家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