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实施的档案行政许可项目共有3 项:
(1)出卖、转让、赠送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定依据:《档案法》第十六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2)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设定依据:《档案法》第十七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3)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的审批(实施机关为国家档案局、省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设定依据:《档案法》第十八条;《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