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的,必须报县级人民 政府批准。根据这些规定,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只可以对于属于自己任免的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则由其所在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如果该责任人员的档案违法行为由档案管理部门发现,或者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如何处置该责任人向档案管理部门征求意见,档案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