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利用、公布档案中,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是档案馆的义务和职责,同时也是对广大档案利用者的要求。档案馆在开放利用档案的过程中,既要努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又要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主要是一部分档案自然享有著作权保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中规定著作权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后 50 年。对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的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不能简单地适用《档案法》规定的各级国家档案馆保存的档案满30年向社会开放的规定,而应当视情况适用《档案法实施办法》关于延期开放的规定,照顾到《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