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的执法主体是谁?
发布时间:2015-08-19 13:53:56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我县内农药管理的执法主体是荣县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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