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民事诉讼的共同管辖

发布时间:2015-08-21 08:58:03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是基于某些牵连关系发生的。比如,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一个法院管辖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结果地不在—个法院管辖区,双方争执的标的物不在—个法院管辖区等,均发生共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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