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案件审理当事人应承担的诉讼义务

发布时间:2015-08-25 08:47:43


    (一)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1、原告起诉必须符合受案范围和法定起诉条件。

    2、被告应当应诉,经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3、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明确特别授权的内容;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4、提出申请回避,应说明理由。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当事人举证,应当在人民法院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

    8、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9、离婚案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10、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稳私的证据,当事人有义务保密。

    11、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和其它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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