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民事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5-08-27 09:03:0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期间主要有以下权利义务

    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有自行和解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

    4、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勘验人回避的权利;对人民法院就回避作出的决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

    7、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必须遵守法庭规则,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8、原告有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的权利。

    9、原告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10、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11、有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12、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13、有辩论、质证的权利。

    14、有请求调解的权利。

    15、在案件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16、不服一审判决、裁定,有上诉的权利;被上诉人有答辩的权利。

    17、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有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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