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哪些公房不能上市交易

发布时间:2015-09-02 09:32:00


    (1)以低于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并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屋价款的公房。

    (2)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公房。

    (3)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公房。

    (4)有所有权纠纷的公房。

    (5)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公房。

    (6)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公房。

    (7)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公房。

    (8)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权属转让的公房。

    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的买卖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办理房屋转让和变更登记手续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当对买卖双方当事人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进行核实。申报的买卖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届时正常市场价格水平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当进行现场勘察和评估,并按照评估的价格计算应当缴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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