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5-09-06 08:54:22


    (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7)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事人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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