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评析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发布时间:2015-09-06 08:55:43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民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各类保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险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和投保人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三个方面,且大部分案件集中在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争论上,现就此类案件的成因及解决方案作如下探析。

    一、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成因。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始终。但据调查反映,在缔结、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存在缺乏“最大诚信”的现象。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1、保险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作充分说明询问,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知晓应告知的内容。我国《保险法》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建立了“询问告知义务”制度,也就说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告知义务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实务中,保险代理人为多发展客户,常常不愿按照合同内容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询问,只要求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指定位置处签字,致使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并不知道自己告知义务的范围及内容。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保险代理人充分说明询问后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但保险代理人为完成保单业绩未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内容写入保险合同。此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常常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而解除合同,不但可以不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还可以不退还保险费;而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当然更有利于保险人。这显然有违公平合理原则。3、保险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进行了充分说明询问,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隐瞒实际情况,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人身保险中,有相当一部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往往是患病以后才意识到参加保险的重要性,于是投保,但在投保申请书上并未如实写明病史,出险后,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既往病史而拒赔。

    二、根据以上成因的分析,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解决:

    (一)加强保险行业规范,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准入制度。从保险合同的险种介绍到具体的签订均是由保险代理人完成,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尚未完全规范,保险代理人常常为了完成业绩,只向投保人介绍受利,而忽于提示说明和询问告知义务,保险人与投保人常常因询问与告知义务发生纠纷。因此,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及个体素养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提高保险代理人的准入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保险合同质量,践行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

    (二)建立签订保险合同实况录音、录像制度。保险合同常常是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常常按照保险代理人指定的位置签字,发生保险纠纷时,保险人就合同的条款提供书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常常无法举证证明保险人未履行的义务。在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时进行实况录音、录像,一方面可以严格监督保险代理人履行充分说明提示、询问义务,让投保人、被保险人更加了解签订合同的内容;另一方面可以固定证据,还原事实,避免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发生纠纷时相互推诿责任,从根源上解决双方的矛盾。

    (三)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帝王条款”,要求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规避法律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即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常常在患病后投保,将不合格的保险标的伪称为合格的保险标的,而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法常常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未进行任何追究。保险公司从宽的处理方法,让大多数人对骗保行为产生侥幸心理,致使此类保险纠纷案件层出不穷。笔者认为保监会应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并加大处罚力度,让投保人、被保险人知晓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从心理上不敢、不能骗保,从根源上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

责任编辑:尹丽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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