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办

 

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15-09-06 08:56:26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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